错判入狱7年 索赔全被驳回 转自搜狐 省高院驳回汪庆500万元精神赔偿的请求维持茂名中院的决定 转自搜狐 本报茂名讯 (记者 姜玉峰 许晓宇 通讯员 文丰 吕强)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茂名市市民汪庆申请的赔偿请求作出决定,维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赔偿决定,驳回汪庆的5项赔偿请求。其中,汪庆向省高院提出要茂名中院赔偿50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同样也被赔偿委员会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 转自搜狐 蹲监7年再审变无罪 转自搜狐 据了解,1980年4月~1981年4月,茂名市市民汪庆被聘为原湛江地区电白县下洞、马踏公社的临时供销员,并取得茂名市药品公司等单位的介绍信。随后,汪庆以这些单位的名义,与外地的药材部门进行经营活动。1982年,经电白县人民法院一审、湛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投机倒把罪、行贿罪、诽谤罪等判处汪庆有期徒刑7年,并判决将查获的赃款赃物和退货的2921公斤沉香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转自搜狐 1988年4月23日汪庆刑满释放。随后,他以判决错误为由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1998年12月30日,茂名中院对该案提起再审并作出再审判决,认为汪庆在从事经营活动时没有违反国家对中药药材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规定,也未掺假,其行为并未构成投机倒把罪,判决撤销电白法院一审和原湛江中院二审的刑事判决,宣告汪庆无罪,发还原判予以没收的赃款和赃物。 转自搜狐 请求国家给予巨额赔偿 转自搜狐 再审改判无罪后,汪庆遂于去年向茂名中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及被没收的“赃款赃物”等。茂名中院于去年4月以其人身自由赔偿金请求不受《国家赔偿法》调整、被没收的“赃款赃物”不属国家赔偿范畴为由,对汪庆的请求予以驳回。 转自搜狐 判决后汪庆表示不服,又于去年5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其请求事项包括:1.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万余元;2.赔偿没收的“赃款赃物”和“退货的沉香”2921公斤(按现值为1300万余元),以及返还搜去其夫妇在天安门广场合影的照片等财物;3.赔偿因无辜入狱致使财物流失的损失12万余元;4.赔偿其及亲属因此冤案涉讼20余年所花费用36万元;5.清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赔偿费500万元。 转自搜狐 省高院驳回全部请求 转自搜狐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汪庆刑满释放后,其人身自由受限制的状态已经终结。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故汪庆此项请求不在《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之内,不能适用该法赔偿其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据此,赔偿委员会对汪庆提出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0万余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转自搜狐 同时,茂名中院再审判决已决定发还原判予以没收的“赃款赃物”,汪庆可根据该判决向电白法院申请执行。电白法院应查清原判没收的所有财物并予以返还;无法返还的,可折价赔付。而汪庆再申请国家赔偿、主张返还或赔偿其被没收的财产,属重复主张权利,不予支持。另外,汪庆所主张的其本人及亲属因无辜入狱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失500万元,因没有法律依据,也被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