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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贪官狱中悔说当初 百名高官接受警示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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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4日08:55 桂龙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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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10月24日讯 (记者赵永胜见习记者文彩云)台上,昔日的高官、今天的囚徒声泪俱下说“防腐”;台下,100多名领导干部鸦雀无声受教育。10月21日,自治区监察厅、区直纪工委、区监狱局和新时代风纪杂志社,在柳州监狱举办区直机关警示教育会。
当天,广西区直机关120多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专程前往柳州监狱,参加警示教育活动。台上唱“主角”的不是学校的老师、教授,也不是法律专家,而是两名贪官:曾身居要职,因贪污、受贿罪沦为阶下囚的原钦州市委书记俞芳林和原陆川县副县长吴耿岳。
俞芳林、吴耿岳分别讲述了当初他们如何利用手中权利贪污受贿的犯罪轨迹,还对自己走向犯罪道路的动机、原因进行了自我剖析和深刻反省。他们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与会者为官一定要清正廉洁,切不可重蹈覆辙。说到痛处,俞芳林、吴耿岳都不禁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在台下,参加这样特殊的“会议”对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来说是头一回,他们听得很仔细,一些人还做起笔记。从头至尾,会场始终鸦雀无声。
新闻资料
俞芳林档案
北流市人,被捕前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曾任北流县委书记,玉林地区行署副专员、专员,玉林地委副书记、书记。1989年至1998年在原任中共广西北流县委书记、玉林地区行署副专员、专员,中共玉林地委副书记、书记,中共钦州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期间,先后29次收受吴耿岳等十人和单位所送贿赂款计人民币2,036,164元;经查,俞芳林的家庭全部财产总计人民币7,862,380元,俞对巨额财产来源供述有证据或符合实际情况的财产总计597万余元,扣除俞芳林及其妻、儿子的合法所得及俞非法所得,尚有188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1998年12月28日,自治区九届人大会常委会决定:许可对俞芳林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决定对俞芳林执行逮捕。
2000年11月3日,钦州市中级法院根据一审认定俞芳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受贿所得203万余元予以没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财产差额部分188万余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耿岳档案
被捕前担任陆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因涉嫌受贿、贪污、行贿,于1998年6月30日被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8年7月14日执行逮捕。
吴耿岳自1987年10月至捕前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陆川支行副行长、行长,陆川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承包、贷款发放、土地开发中为他人谋取便利,先后25次收受丘卓林(同案处理)、刘锋、刘金华、罗世华(另案处理)等人所送的人民币606.2万元,先后6次向原玉林地委书记俞芳林(已判刑)行贿共计人民币90万元和金首饰一套;并侵吞公款37.8481万元。由于吴耿岳的上述行为,致使陆川县金融单位的贷款4086.615万元至今无法收回。
2000年12月12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陆川县副县长吴耿岳受贿、行贿、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吴耿岳被判处死刑。吴耿岳不服一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1月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吴耿岳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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