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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站不得开在居民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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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4日10:02 海峡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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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液化气瓶存储间就设在居民楼的一楼房间里,提供的液化气钢瓶不仅锈迹斑斑而且没有任何标志。昨日,记者根据市民的反映,来到福州市仓山区高湖村三座99号时看到的就是这样的场景。
走进这个人口密集的居民新村,记者先后询问了两位居民,他们都指认这间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小店就是“液化气换气的地方”。在这家居民楼前临街的无名店面内,柜台上摆放着燃气灶等物,而店内外并无任何表明该店可以换气的标志。
当记者表示希望租赁一个液化气钢瓶时,店员小姐打开后门,出示了两个锈迹斑斑的液化气钢瓶,由于瓶身生锈已看不出任何标志。当记者要求她提供一些好的钢瓶时,她打开3米外的居民楼内一间小房间,指着房间里的两个液化气钢瓶说,大多数钢瓶都运出充气了。后来,记者请她出示相关营业许可证时,小姐说“这里又不是大城市,小地方没有这些的”。
附近的居民庄小姐告诉记者,这家小店开了几个月了,周围的居民有些觉得方便就在这里充气。但小店旁的住户都觉得很不放心。
昨日,记者将此事向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反映,该局汤队长表示,液化气经营处应提供严格的审批证件,包括消防部门的“化学危险品储存许可证”和建设局的《燃气经营资质证书》,以及质监局、公安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代办点也应出示相关的代办手续。如果经营场所不能出示这些证件,可能是非法经营,对举报的线索,该局将尽快进行检查。如果市民发现有非法经营点出售瓶装液化气,可拨打举报电话3312385、3335761。
记者同时从福州消防部门了解到,根据《消防法》,居民楼内肯定不能设立换瓶点。一般正规经营场所也要视规模大小,至少与重要建筑、居民生活区等距离30米以外。
(本报记者 帅斌彬/实习生/段成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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