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室空谈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在这个社会中,一个人的权利应该在这个人和其他人的关系中去定义----这也同时定义了其他人的权利,离开了这种相互关系(也是相互定义)的人权是不存在的。因此在定义中实际上涉及到这样几个范围: 转自搜狐 1、一般意义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转自搜狐 2、他所处的阶层(或阶级、群体)与其他阶层(或阶级、群体)的关系; 转自搜狐 3、与政府的关系; 转自搜狐 4、与其他国家公民之间的关系。 转自搜狐 前三个部分属于一国内部,在三权分离的国家,前两个部分与政府基本无关,在象美国这样的国家里,第三个部分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美国总统要手按宪法宣誓就职。中国的法律体系和美国是不同的,例如美国只有政府才需要遵守宪法,而中国是所有的人都应该遵守宪法,并把宪法界定为国家的根本,中国的政体没有三权分立的原则,从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来看,多追溯到巴黎公社,也是“议政合一”,没有三权分立或司法独立的基础,因此在前两个部分中有较多的政府影响---现在正在做的司法独立实际上就吸取了西方法律体系中的积极的一面 。我想这里应该多说两句:西方由于三权分立,政府一般不会干预公民的日常生活----有问题只有法律来找,没有政府来找,而在中国司法独立还有段距离,人们往往把法律系统和政府系统混为一谈。就拿目前有人抱怨论坛上帖子被删一事来说,应该区分是应政府的要求来删还是应法律的要求来删的问题,如果是应政府的要求来删,则在美国是不合法的,如果是应法律的要求来删,在美国也会是合法的。 转自搜狐 中国自古就有民贵君轻的观点,也有水能载舟也能覆舟的古训, 我国宪法也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作为发展中国家,有很多问题需要政府解决,而政府的一些解决方法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伊拉克在被制裁的时期里,政府只得采用配给制,其实对配给制中国应该是非常熟悉的,而要保证配给制的实施必须打击黑市----在我国过去专门有一项投机倒把罪----今天这应该是公民的正当劳动权利了。 转自搜狐 其实说到这里我们大家就明白了,政府对一部分人的权利的干预往往是为了保护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从政治上看,过去我们强调大多数这个概念,对少数人的权利保护确实不够----我们以前就宣称是无产阶级专政,地主资产阶级是被镇压的对象,更不用说斗争扩大化之后所产生的种种问题,但这些问题仍然要历史地看待,想想宁可错杀一千不可错放一个的时代吧。 转自搜狐 西方所讲的人权高于主权的第一个含义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政府对内采用极不正当的手段侵犯一部分人的权利,并推导出要外部干预(大于主权)的结论,但这部分人是什么人呢,比如在南联盟是科索沃的阿族,在伊拉克是库尔德人,比如曾指责中国出口犯人生产的产品----关心罪犯,公正地说,这种“关心”是有积极意义的,能够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不管他是罪犯(死囚可能算是例外)还是其他人,都有最基本的权利,----但这种“关心”理论上也是有问题的,如果另外的少部分人的要求根本无法被满足怎么办?例如以前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持续了多长时间?----到现在都未完全解决。 转自搜狐 另外一个最能蛊惑人的含义是指一个政权独裁,采用高压手段镇压多数人因此需要外部干预改变现政权,其实从理论上说,这个问题只有其人民才最有发言权,任何外部势力都没有发言权,但辅之以高压手段的佐证,则自然无法得出结论,这个问题便成为一个典型的自我证实的预言:(假定)独裁、高压----内部无效(无论是选举或其他)----外部干预----原政权被颠覆----命题被证明(果然是独裁,才会被推翻)。这一理念只有在解决了无法证明这个问题之后才能真正展示其进步意义。 转自搜狐 上面说了,完整的人权关系还包括与其他国家公民之间的关系,比如美国大兵在韩国的交通事故实质上也反映了人权问题。但在西方的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中,这是没有涉及的。 转自搜狐 如果仅仅是理论上的争执则可以交流、争辩,如果在实践中以此为旗帜则问题复杂化了,美国是不会仅仅以这个问题来指导对外政策的,另外,即使我们认为美国就是以此来指导其对外政策,也要根据其自身的行为来判断它自己以及对盟友是否遵循这一原则,观察的结论就是我们常说的双重标准。 转自搜狐 所谓人权高于主权,在理论上存在着自身的漏洞,在实践中更是成为颠覆他国政权的借口。全世界的人权进步应该是通过交流与对话而不是新的侵犯来实现。 转自搜狐 本人纯属一知半解,欢迎批判。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