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中,作为原告的“民”在取证时可以申请法院取证。新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有权调取证据。原告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即由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如向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资料;因客观原因原告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偷拍偷录可作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部分“偷拍偷录”可以依法作为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偷拍偷录”也有可以作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说,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我们对“偷拍偷录”作为证据有了新的认识,“偷拍偷录”证据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及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不当证据视作无效
新司法解释还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搜集的证据,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印件或者复制品等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专家可以出庭作证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法庭在必要时还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晨报记者 赵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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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不举证要败诉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民告官”的官司中,“官”“民”双方的举证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期限的确定、证据的质证认证。这些规定更多地体现了对作为弱者的“民”的利益的保护。
新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要承担败诉后果。
而作为原告,公民或者单位在普通诉讼中只需提供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中,只需提供其曾申请行政机关行政作为的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就被诉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证据。
这样的规定使行政机关承担了主要的举证责任。同时,在提供证据的时间限制上,“民”也比“官”更加宽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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