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由于物业保安未尽到盘查责任,且物业中可视监控系统损坏,住在朝阳望京某小区内的关伟竟被歹徒残忍杀害。昨天,他的父母在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后,获得了16万多元的赔偿。 1997年,关益一家人搬进了望京某小区424号楼内居住,并和小区物业管理部签订物业管理公约。规定“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执行管理制度的”、“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若给业主利益造成损害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4月15日,有两名罪犯带着尖刀来到该小区,因该楼值班保安没有盘查,两名罪犯就冒充成物业人员,以检修煤气管道为名,进入原告关益的家中,抢劫中将他的儿子关伟残忍杀害。后两名罪犯被抓获归案,并在2001年11月1日被市二中院判处死刑,当时关益获得4万元经济赔偿,现在两名罪犯已被执行枪决。 而法院查明,就在两名罪犯到关益家中抢劫时,其所在楼宇的门禁系统(磁卡机)已坏,可视对讲系统的可视功能已坏,当两名犯罪分子进入一楼大厅时,值班保安人员也没有查验相关证件,也没有进行登记。为此,关益要求法院判决物业赔偿法医鉴定费、整容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93360元。 法院认为,业主和物业部门签订了公约,根据物业的承诺,保安人员未尽到自己的职责,使犯罪分子能够轻易进入业主家中,且还进行了较长时间的犯罪行动,造成了原告及其家人重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物业部门的行为违反了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其行为也和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构成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本着在最大限度上救济受害人的原则,决定支持原告的侵权责任赔偿请求。最后,法院判决该小区物业主管公司赔偿业主关益的儿子关伟死亡赔偿金163500元。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