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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12月起实施新法规 闲置荒芜土地要“充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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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29日08:50 华商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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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简称条例)已经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十种国有土地应当储备
条例规定,十种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列入土地储备计划已征用的土地;实施城市规划调整使用的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依法收回的土地;无使用权人的土地;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荒芜土地;改变原批准用途依法收回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被列为储备范围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若无规定补偿标准则双方议定
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将已征用的土地直接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存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国有土地收购的补偿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合理补偿。
经营性土地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条例规定,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储备土地供应信息向社会发布。发布内容包括拟供应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等。储备土地的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法律规定的划拨方式外,应当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土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供应所获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回、收购、征用及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违法取得使用权必须交还
违反条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人非法转让已经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拒不交还依法收回已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交还土地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的,由作出决定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者/舒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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