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普德法)《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提交正在召开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一旦审议通过,该《条例草案》将填补国内人体器官捐献法规的空白。 据悉,此次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从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了规定。《条例草案》明确,捐献活体器官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十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经其父母共同同意或监护人同意,可以捐献骨髓);有书面同意捐献的真实意思表示;捐献人体器官不危害其生命安全;以移植于其最近亲属为限,但捐献人体组织的除外。 公民捐献遗体器官,必须符合: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死者最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死者生前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二人以上书面证明(但死者身份不明或死者最近亲属不同意的除外)。 《条例草案》明确,捐献人体器官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的,由市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对出卖自身人体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购买人体器官的,按售价处三倍罚款。医疗机构、医师进行或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对医师处以交易额二十倍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证书。买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