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光迪受贿被判5年
2002年9月28日04:34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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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9月28日交通部原副部长非法收受9万元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交通部原副部长、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原会长郑光迪受贿案今天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郑光迪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经审理查明,1994年郑光迪在任交通部副部长期间,应他人请求,利用职务便利,建议交通部下属的广州航道局与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使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从中赚取人民币102万元。其后,郑光迪于1995年1月和1996年1月收受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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