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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用免费婚检解开法律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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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3日01:36 人民网-京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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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法学家解释说:从两部法律的通过和实施时间来看,《母婴保健法》在前,新《婚姻法》在后。按照我国的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关系原则,如果发生冲突,应适用新《婚姻法》条款。
解说归解说,但至少目前,北京取不取消婚检尚无定论。遭遇麻烦与尴尬的肯定是那些打算领结婚证的人,然而他们并不应该承担相关法律冲突造成的后果。
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北京市卫生局强调严把婚检关是照此条例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母婴健康。但有一点可以质疑:保证母婴健康,是不是就一定要婚检?
除中国之外,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强制婚检,但很多国家的母婴健康并不因此受损,整体人口素质也并不低下。俄罗斯是除中国外惟一实施婚前检查的国家,但其原则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实施免费婚前检查。
可见,母婴健康并不与婚检有直接关系,倒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与之关系重大。在北京,卫生局辖下此类机构有几十家,每家都有专职检查人员,婚检一项年收入达上千万元。强制婚检的取消,必然对相关机构的经济收入及人员安置带来影响。我不否认婚检对婚姻及生育的好处,但是,强制婚检必然意味着强制收费,一项措施与经济收益相关联,就会让人怀疑它的根本目的。大家对现在的婚检颇有微词,除了它的强制性之外,还有无法保障个人隐私、检查项目形同虚设、收费重于检查等原因。
既然是从母婴保健和下一代人口素质的角度考虑婚检的必要性,那么,取消婚检的收费如何?让婚检变成一种权利、一种福利、一种单纯的保障母婴健康的手段,而非强制性的应尽之责。
不管是《母婴保健法》还是新《婚姻法》,针对的都是每一个普通公民,它们实施的效果,取决于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新《婚姻法》的诸多规定,实际上都是让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求一个公民成为守法公民,普遍具有某种意识观念,不是强制他去做什么,而是为他完成这些责任提供保障。从这一点上讲,提供免费婚检服务比强制婚检更有意义。摘编自《中国青年报》9月1日文/冯雪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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