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配套法规,并将一起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征收多少
参考人均纯收入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对于具体的征收标准及缴纳方式,办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办法还特别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谁来征收
计生部门书面决定 社会抚养费不是哪个部门说收就可以收的,要由有关部门下达书面征收决定。
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编制偏紧,不少地方地域广阔、交通不便,以及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需要做大量具体、细致的调查工作等因素,单纯依靠县级计生部门难以保证完成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因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特从实际出发作出这条规定。
征收对象
6种人要缴费
据了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我国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时,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
拒不缴纳
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强调说,对于当事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
办法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单位、个人均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他特别强调指出,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的,也必须由委托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更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
流动人口
新办法明确责任
现代社会,大量流动人口外出务工、经商,当这部分人违反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时,谁来管理并征收社会抚养费呢?对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均未发现,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避免重复
当事人只缴一次
为了维护公民权益,避免重复征费,刚刚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能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日前解释说,这一规定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不得因同一事实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追收其差额部分。例如,某甲是河北人,在北京打工,因违反地方法规规定多生一孩已经依据北京市某区计划生育部门的决定在北京缴纳了社会抚养费,那么,某甲的户籍所在地河北某县计划生育部门即不能就某甲的同一超生行为再次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另外,当事人已经在一地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另一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当地标准高于另一地征收标准而就同一生育行为向当事人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差额部分。
上缴国库
实行收支两条线
刚刚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说,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体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作为收的一部分,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也就是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应列为一般预算收入,必须缴入国库,具体操作办法是全部上缴县级财政。各地以往实行的社会抚养费乡收县管的财政监督体制和专款专用制度相应予以废止。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另外,对于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明明白白
开具专用收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要有专用收据。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强调指出,社会抚养费收据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印刷。
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该金融机构向缴款人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的,由代收代缴的机关、单位向缴纳人出具社会抚养费收据。
这位负责人说,实行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制度,对规范基层代收代缴工作、严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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