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房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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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讯 远亲不如近邻,但因为点儿纠纷就上了法庭,实在不值。昨天,邢淑先的丈夫刘树柏向记者讲诉了此案的前前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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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争执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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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淑先家住大东区。去年5月30日中午,由于楼上宁家的自来水漏了将自家的房屋“淹了”,她便到楼上理论。在宁家,邢淑先没能与宁家夫妇达成一致,便争执起来并动了手。当天,宁某就到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第二天宁某又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接受宁某的委托,沈阳市伤害法医鉴定所6月5日对其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左耳穿孔,是轻伤。案发后,宁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0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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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医院门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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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后要求补充侦查。其中的要点之一便是两家医院关于伤情的报告单和依医院门诊病历做出的伤害鉴定书。在对宁某的诊查中,两家医院的门诊病历分别记载:左耳道通畅,骨膜紧张部三角形穿孔,周边充血;左耳鼓膜张部穿孔。伤害鉴定依此做出了“左骨膜外伤性穿孔,左耳轻度感音性聋”的诊断,结论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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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邢淑先因房屋漏水与宁某发生争执,撕打中用手掌猛击宁的面部,造成其左耳鼓膜穿孔,法医鉴定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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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淑先则对其中一家医院的报告单提出疑问。报告单上既无医生名章又无医院公章,且报告单上只有一位报告人的签名;而伤害鉴定是由个人而非司法机关或办案部门委托鉴定的,其依据是医院的门诊病历,且鉴定书上只有两名法医的盖章而无复核鉴定人;对该起案件的伤害鉴定没有《刑事医学鉴定书》。上述情节与正在试行的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辽宁省医疗机构刑事医学鉴定办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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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被判六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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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0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认定法医鉴定是经过公安机关依法做出且具有合法性。并判决邢淑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宁某896.6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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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判决后,邢淑先以其没打宁某、原审法医鉴定违法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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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指定由辽宁省政府指定的有“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重新鉴定的医院”资格的抚顺市中心医院对宁某左耳伤害重新鉴定。4月9日该院做出的鉴定结论仍为轻伤。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邢淑先犯故意伤害罪,赔偿宁某896.6元,改判邢淑先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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