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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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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1日12:20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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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的复函》(财综[2002]90号)以及公安部和公安部边防局的通知精神,现就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提高深圳、珠海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速度,促进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与内地其他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减轻企事业单位和车主负担,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中有关《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已经办理了2003年度《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的,1月10日至2月28日期间凭办证收据和《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到原办证机关(深圳经济特区检查站、珠海市边防支队)办理退证、退款手续。
咨询电话:
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边检处 020—82133133 82133137
深圳经济特区检查站 0755—25120033转23191
珠海市边防支队 0756—2225858转63125
特此公告
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200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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