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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民办学校必须独立
2002年4月29日10:00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朱向华 实习生 胡丹)前天召开的广州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在办学体制改革中由公办转为公有民办的中、小学,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校园、校舍、教育教学等方面完全独立,否则将要被停牌,不能继续招生。据悉,此项规定旨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会议还规定,各区、县不得将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拍卖、出售等方式转让,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薄弱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学校、政府新建学校和在布局结构调整中空置的学校,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公有民办等体制改革,其他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

  经批准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学校,可以依托公办学校进行办学,但改制后的学校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预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进行独立的教育教学。目前尚未独立的,今年秋季前必须完全独立,否则不能继续招生。

  另外,会议还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备案时,申请单位(个人)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办学储存金,用于防范办学的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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