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7日电(记者 冯瑛冰)北京市政府27日通过一项规章,进一步明确了在防控非典中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配合义务,强调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并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做出规定。 转自搜狐 为保障在防控非典工作中依法采取的各项措施有效实施,北京市政府27日举行的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措施若干规定(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要求各司其职、抓好落实。 转自搜狐 这项市政府规章提出,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人员都应当服从依法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转自搜狐 规章中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以及被污染的场所采取防控措施时,有关人员和家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被隔离治疗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拒绝、阻碍、逃避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非典密切接触者拒绝执行防控措施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转自搜狐 规章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被非典病人污染的场所、区域采取隔离和卫生处理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除与实施防控措施有关的人员,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出入被隔离的场所、区域。乘坐交通工具出入北京的人员在接受防疫检验时,应当如实填报情况,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的与非典防治工作有关的查询、检验和调查取证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以任何理由隐瞒实情。 转自搜狐 规章还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完)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