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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犯为何被同情?

  2002年11月8日09:56  金羊网-新快报

金羊网   新快报记者 陆妍思

  正常来说,一般强奸妇女的案件中,舆论都会同情女性受害者,谴责男性犯案者。然而不知是受无以为报以身相许的传统观念影响,还是受婚前性行为逐渐普遍的社会现象左右,在一宗未婚男友对女友强奸未遂的案件中,受到攻击的竟然变成女受害者,而男犯人却破天荒地得到了不少人的同情。少数年轻网友更对女性受害人极尽诽谤及侮辱,从这些不客观的评论中,我们看到了年青一代性观念的畸形开放。

  浙江:强吃女友“豆腐”吃来二年徒刑

据《法制日报》11月3日报道,浙江龙游县人周某8年前到金华打工,他在单位里工作踏实肯干,为人厚道,很快成为单位的技术骨干。经人介绍,周某认识了金华市金东区乡下的一位姑娘,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今年7月初,周某所在单位为了照顾他,将其女友安排进单位工作。这门亲事双方家长也同意,打算在今年10月举行订婚仪式。

  7月11日晚8时许,周某利用休息时间装修新房后,感到有点累就喝了一点酒,来到单位宿舍女友住处,在喊门遭拒绝后,撞门进入室内,意欲强行与女友发生性行为,女友极力反抗并呼救,周某被闻讯赶至的单位保安制服,使其未能得逞。10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女友虽有恋爱关系,但其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未遂),判决被告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此消息经媒体披露后,不少网友纷纷发帖对周某表示同情,同时谴责其女友不近人情。

  观点对对碰

  男方支持者

  法律能不能有点人情味?

  MM(网友)

  这样就被人民检察院以强奸未遂送人民法院给判了?不会那么简单就以强奸罪论处吧!打伤人判得还没有这么重,碰到这种事要判刑二年,毁人一生前程且背负着强奸罪名的污点一辈子,这个男人也太可怜了。其实法律有些时候也不外乎人情,讲法纪的同时也应该讲逻辑,不能够凡事都一棍子打死,没有人情味这可能是当前中国法律的一个盲点和缺憾。

  女的真醉,男的装醉

  阿D(网友)

  既然是未婚妻子,应该是有感情的,还反抗什么?现在婚前性行为十分普遍,这个女的也太保守了,白白牺牲了一段差点瓜熟蒂落的婚姻,对她自己也没有什么好处呀。我觉得那女人才是真醉了,那男人只是装醉,两个人现在都该追悔莫及吧!

  女方对男方没有真感情

  阿志(23岁,保险从业员)

  第一次会紧张,会反抗,这个正常,但是这位女友不但不用语言、动作来“冲淡”男人的性欲,竟然还求救、报警,这就不正常了,这本是两个人的事情,所谓民不告官不究,现在闹上法庭,那这个女人就必须有一个持续的动力,一个必须惩罚这个男人的动力,而且还得罔顾这个男人帮她找工作且是她未婚夫的事实。那么这个女人很可能就是利用男的为她找一个工作后且还没伤害她之前甩了他。一举两得的做法!我认为这女人根本就没对这个男人产生过感情!

  女方支持者

  吃一堑,长一智

  MEI(网友)

  我不明白为何网上大部分言论都攻击女方,她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不对的地方。有些男人就是动物,有兽性没人性,靠体力欺负女人在什么时候都是愚蠢、不道德的。我认为这样的判决很好,给男方一个教训。不过话说回来,那个男的其实也是情有可原的,属于可以改造好的类型,缓刑态度好以后还可以免刑,所谓吃一堑,长一智,估计以后这个男的再也不敢用暴力对待女性了。

  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是尊重

  陈女士(32岁,白领)

  难道和谁恋爱就和谁成为夫妻了吗?其实就算是婚后,也不能强制别人做不愿意做的事,无论男女双方都一样。人与人之间,最最重要的便是互相尊重,连这一点都不懂,就应该到监狱里学习学习。这样的人我看就是大男子思想太重,私心太重。这算什么好男人呢?工作老实也不能代表思想品德,尤其恃酒行凶就更加不可以原谅了。

  就要杀一儆百

  MINI(女,26岁,文员)

  有多少女子遇到男朋友霸王硬上弓而不敢说不敢告,结果只是哑巴吃黄连,稍好的结果是和那人结婚,但不少女性还是被男的一脚踹了,所有的后果得由女方独自承担。所以这个女的告得好,简直就是所有弱女子的典范。

  专家说法:

  女性的性自由权不容侵犯

  袁古洁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性观念的确比以往开放了很多,但我认为无论社会怎样开放,每一个人还是应该遵守社会规则与道德规范。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对未遂犯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的案件符合强奸未遂的特征,法官的判决已经是充分考虑到此案的各种具体情况作出了轻判。

  在此案中,虽然男方对女友照顾有加,然而恩惠绝不能要求以性来报答,显然女方才是事件的受害者,但现在网上居然出现不少攻击受害者的言论,由此说明某些人特别是年青人道德观念及对性的看法出现了偏差。其实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更应尊重彼此的自由与权利,而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妇女一直是以弱者面貌出现,所以刑法才制定强奸妇女罪以保护女性,男性绝不能侵犯妇女的性自由权,莫说案中两人不是合法夫妻,即使是合法夫妻,男方违背妻子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亦构成婚内强奸。

  同情者混淆了道德与法律

  李廉昌律师(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如果此案的事实过程和依据已经符合强奸未遂的法律特征,那么法庭的判决是绝对合理的。对于一些网民认为此事闹上法庭是小题大作,当然如果此案情节不严重,双方是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以免闹上法庭,而且我国已经开始了刑事控辩交易这种新的审判实践,即使在庭上,也可以按照控辩双方的意愿作出调解。但此案涉及妇女尊严,虽然社会上的性观念近年来渐渐开放,但我们首先应该尊重受害人的意愿,不应妄加揣测及批评。部分市民质疑此案的判决不合理,显然是将道德观与法律观混为一谈。

  相关法律

  《刑法》第18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邝飚/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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