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滞留司空见惯,事情发生时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又是一年3·15,愿我们在对发生在2001年的“日航事件”的回顾中有所收获。
时间:2001年1月27日
地点:日本大阪
事件:航班滞留大阪,机上多名中国乘客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
大阪噩梦
2001年1月27日13时,日本航空公司JL782航班由北京飞赴美国、巴西等地。应于当日18∶00降落日本东京,次日离开东京,在此期间日航负责食宿。机上有中国客人90多人。飞机飞至东京,因下雪无法降落,日航将乘客转载至大阪。晚10点,日航已将飞机上的日本人及其他国家的人给予了安排,并发给日本人两万多日元,让其自行返回东京。同时告诉中国乘客,下机后也会安排食宿。
从晚上10点多钟下了飞机后,日航把他们禁闭在一个什么都没有的大厅里。令人震惊的是,日方的值班人员将滞留乘客中持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护照的人妥善安排,而当持中国护照的乘客喊出“要吃饭、要睡觉”时,一日本机场工作人员恶狠狠地向他们大吼大叫。
这些持中国护照的乘客一直被禁闭到约凌晨3点钟,日方才派出一人带他们换了一个有凳子坐的地方,每人发一块面包充饥。当时,乘客当中的代表李浩等九人,向日航当地成田机场办事处一位叫“饭田胜利”的人控诉此事,该人表示将此事报告公司。然而,直到国内有媒体报道此事之后,日航才与中国乘客接触。
2001年2月17日上午,天津的李浩先生、李金秋女士等五名乘客,代表同机的其他几十位中国乘客,向中消协递交了投诉书。中消协受理此案。中国乘客坚决要求日方公开赔礼道歉,并向每人赔偿至少10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00万元。
2001年7月30日,经历了六个多月的风波后,一场名为“庆祝日航风波圆满解决恳谈会”的活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上日航总裁以“道谢”代替了“道歉”,中国乘客最后得到的是既非赔偿也非补偿的“和解金”,并且其数额保密——日航事件在悬念中结束。
维权争议 这是“商业纠纷”
“日航事件”中中国乘客要求赔偿的根据之一是:因为种族歧视带来的精神赔偿。对于“种族歧视”的起诉,有学者认为该提法不妥。
和解主要斡旋人、日航法律顾问王晓滨表示,这的确不是一件带有“种族歧视”色彩的国际纠纷,而是一件具有特殊意义的商业纠纷。从中国乘客的角度看,根据现行的中国法律,以“种族歧视”为由打官司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从日航的角度看,即使官司打赢了,也是输了,因为你把自己的客户打得一败涂地,算什么胜利;所以,调解是解决此次事件最好的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更多的普通人可以出国了,会遇到很多不了解的东西,只有多学习一些知识才能避免出现错误。比如此次“落地签证”问题,必须具备了对方的条件后才可以申请这种签证,但即使申请了对方也不一定批准,因为这里有两国外交上的一些规定,此时,就不能说有种族歧视。再比如转机问题,国内则是只要你登上飞机就由航空公司负责解决你的所有困难,但国外的规定可能就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类似的知识,我们都应该多学习。
值得关注的“机场入境许可制度”
“道谢”代替了“道歉”,一场“轩然大波”最终戏剧性的得以和解,其中是否存在某种机缘?据了解,根据日本与一些国家的外交协议,这些国家的旅客在日本转机时可以享受免签的待遇,另一些国家的旅客则不能享受这种待遇。所以,凡是没有与日本签订这种协议的国家的旅客,在日本转机时必须遵守日方的“寄港地上陆许可证制度”。中国与日本之间没有签订这项协议,中国的乘客当然也就不能例外。
这项制度规定:第一,必须持有本人的有效护照;第二,必须持有已经确认的72小时内前往其他目的地的机票;第三,在日本停留期间必须要有确切的住址。除了这三个必备条件外,最终是否可以入境还要由日本当地的入境管理局决定。
日航方面认为,由于出现意外情况,在改降关西机场时没能立刻为乘客提供作为入境申请必要条件之一的经过确认的机票,是因为原来为转机乘客确认的航班已经取消,该航班何时再起飞的时间又无法确定,无法满足入境制度的第二个条件;此外,由于大批乘客被迫滞留在大阪,所有的酒店的客房都住满了人,无法为包括JL782航班在内的很多乘客再安排住房,因此不能满足入境制度的第三个条件。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语言上的障碍,日航的有关人员未能将这方面的信息正确地传达给中国乘客,才使中国乘客感觉受到了“种族歧视”。
但李浩认为,问题并不在于中国乘客是否知道这项制度,而在于当日航已经意识到因天气情况出现异常而不能在成田机场降落时,就应该及时为转机的乘客办理相关手续,日航没有采取及时的措施,这个责任是无法推卸的。实习生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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