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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保大病救助金支付限额升至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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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8日07:02 扬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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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做好退休(含退职)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市政府已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费征缴方式调整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对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费征缴方式和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作出调整。
新办法对退休的医保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费征缴方式进行了完善。对于原先由用人单位代收退休人员个人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的,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直接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划缴大病医疗救助费;参保单位中的新办退休人员,从个人账户划缴大病医疗救助费的时间为,上半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从当年7月份起计算;下半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从次年1月份起计算;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续保的人员,仍按半年一次向各区劳动保障代理机构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上调。参加南京市医保和大病医疗救助、并按规定缴纳医保费和大病救助费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15万元调整至2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10%,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5%,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医保统筹地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根据部署,新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赵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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