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雕塑纠纷昨日再上法庭
| |
| |
2002年11月30日10:17 重庆商报
| |
|
由青年雕塑家刘景和设计的“刘文学雕塑方案”中标了,但其设计方案最终却没有得到实施,为此刘景和将合川市建委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两者赔偿其各种损失10万元。昨天上午,这起我市首例城市雕塑纠纷案二审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景和是土生土长的合川人,对设计刘文学的雕塑倾注了全部激情。去年7月24日,刘景和精心设计的刘文学雕塑方案通过了合川市规化委员会的综合评审,获准为中标方案。同年8月8日,合川市建委发出了正式中标通知书。得知中标消息后,刘景和非常激动,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再创雕塑,他制作了雕塑小样(泥稿)。今年4月12日,合川市建委向刘文学广场的建设方进行了设计资料移交。让刘景和始料不及的是,建设中的刘文学雕塑并不是他的设计方案,开发商这样做的理由是因为刘景和的报价太高。刘景和认为中标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为此今年6月,他将合川市建委和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在一审开庭时,被告开发商出人意料地提出了反诉。称该公司委托合川市建委招标时明确提出招标只谈设计不包括制作安装,而刘景和要求必须把制作安装结合起来谈,双方为此发生分歧,刘景和不听劝阻收回了设计方案和小样。由于6月28日渝合高速路开通,合川市委市府要求必须完成刘文学广场建设,迎接外地客人及重庆市领导的剪彩。开发商称,由于刘景和单方面收回了设计,让其工作非常被动。最后由于时间短工期紧刘文学雕塑没有完成,该公司受到了严厉批评。基于以上原因开发商要求刘景和赔偿40万元的损失。而合川市建委认为,本案投标人是喜玛拉雅设计室,入选的“刘文学雕塑方案”也是喜玛拉雅设计室,而不是刘景和本人,刘景和不是合适的原告。8月中旬,合川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景和对二被告的起诉,理由是喜玛拉雅设计室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所为民事行为无效。故刘景和以喜玛拉雅设计室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另外,由于反诉人开发商没交诉讼费,视其自动撤诉处理。刘景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结束后,双方表示愿意庭下和解。田玉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