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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民身份证法草案 身份证将如何“变脸”

NEWS.SOHU.COM  2003年06月20日18:04  法制日报
  身份证是我国公民法定的身份证件。我国1985年建立居民身份证制度,至今已累计发放11.4亿个居民身份证。如今已实行17年的这一制度,将得到进一步规范。日前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公民身份证法草案。人们关注的是:同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这一法律草案有哪些新的规定。

  居民身份证将改为公民身份证

  1985年9月6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申领身份证的主体是“居民”,而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将其改为“公民”。居民的本意是指固定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根据这个定义,除了我国公民可以叫居民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也可以是我国的居民。因此,居民身份证的说法不够确切。而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建立和实施身份证制度是为了证明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的身份,便利公民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将居民身份证改为公民身份证更合适。此外,草案还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国家为每个公民编制的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申领公民身份证范围将扩大

  按照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劳改、劳教人员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证法草案取消了上述规定,这就意味着这部分人员也将拥有公民身份证。

  草案对身份证发放范围的具体规定是: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依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公民身份证;公民应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领公民身份证;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以及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我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依本法规定申领公民身份证。

  身份证应该在19种情况下使用

  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对身份证的使用只作了原则规定。考虑到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是一个实质性问题,应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草案明确了应当使用公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19种具体情形:选民登记;户口登记;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就业;参加全国性统一考试;办理公证;参加诉讼活动;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办理机动车、船、航空器驾驶证;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汇款、邮件;办理金融、保险和证券事务;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办理产权登记、抵押登记以及拍卖、寄卖、典当物品;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证明身份的其他活动。

  对身份证查验扣留作了严格限定

  为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草案对公民身份证的查验、扣留作了严格限定。

  关于查验身份证,草案规定:人民警察对遇有作案嫌疑或者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现场查明身份的人,以及法律规定需要查明公民身份的其他情形,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公民身份证。

  关于扣留身份证,草案规定:除人民警察可以对依照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公民的公民身份证予以扣留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公民身份证。

  草案还对人民警察在发放、查验公民身份证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的法律责任。

  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加大

  同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草案对在公民身份证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拒绝警察依法查验公民身份证的,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公民身份证的,非法查验、扣留他人身份证的,故意毁坏他人公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冒用他人公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对伪造、变造公民身份证的行为,则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有效期内现行身份证继续有效

  现行身份证效力问题为各界关注。考虑到本法施行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全国将存在第一代身份证和换发的第二代身份证并存使用的情况,为此,草案规定:依据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本法换领公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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