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3月21日电(方列 孔令泉)明明是一起错案,而当地公安机关却将其刊登在了公安志上。为此,浙江长兴农民李锦良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当地公安机关。3月19日,长兴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名誉侵权案。 1996年,李锦良发现当地一些不法加工厂用致癌物质加工“乌梅”,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然而他却因涉嫌偷税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经过历时4年的漫长审理过程,长兴县检察院于2000年9月29日以不构成偷税罪为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2000年11月出版的《长兴公安志》仍记载:“12月10日,在县税务部门配合下,将涉嫌偷税11万元的长兴山泉农贸有限公司经理李锦良逮捕归案。”而事实上这是一起错案,李锦良于1998年1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2000年5月被依法取消取保候审。2002年1月以来,得知这一情况的李锦良多次与长兴县公安局交涉,但均无回音。 李锦良认为,长兴县公安局在编撰《长兴公安志》一书的过程中,不认真审查,在明知其已经无罪的情况下,仍然刊登错案,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因此他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长兴县公安局在答辩中称,长兴县公安局不存在侵害李锦良名誉的行为,当时其确实因涉嫌偷税罪被长兴县公安局逮捕。2000年9月29日 ,长兴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在校稿完成后,故公安局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此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新华社 2003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