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账本审出三种结论 中介“诚信”问题值得深思
2002年6月18日09:32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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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沙6月18日电(记者 刘文杰)一个企业的同一套账本,通过不同的中介机构的审计、鉴定,竟得出了三种不同的结论,这是最近发生在湖南省益阳市的一桩怪事,进而再次引发出人们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诚信”问题的思考。
残缺不全的审计报告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益阳市的一些私营企业想方设法挂靠在政府名下,戴上“红帽子”,打着“集体”的旗号做个人的生意。益阳市能源公司(原益阳县能源供应站)也赶上了这股“红潮”,挂靠在原益阳县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现益阳市赫山区乡镇企业局)的名下,戴上“红帽子”开张营业了。
1990年5月7日,原益阳县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与原益阳县能源供应站开了协商会,并作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原益阳县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刘学海在会上说:“这是我们党组研究了的,你只管大胆地搞,不怕你赚钱,保证不刮共产风,跟有钱的朋友借点钱,把摊子搞大些。”另一位副主任曹志军说:“在协议中明确挂靠性质,经济脱钩,就是你办的公司。”同年5月11日,双方签订了“上交管理费的协议”,明确规定能源供应站为“挂靠性质、经济脱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每年向原益阳县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上缴管理费和房屋租金4000元。
液化气当时在益阳是紧缺商品,能搞到液化气就意味着能赚到钱。以李学明为经理的益阳市能源公司经营的主要是液化气业务,几年下来,公司发展成为一个拥有资产近千万元的企业。
1998年,湖南省财政厅等6家单位下文,要求对“挂靠”企业实行无条件的脱钩。于是,李学明向益阳市赫山区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提出脱钩问题。
此时,益阳市赫山区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对李学明公司的属性问题提出了质疑,不让益阳市能源公司脱钩。由于公司属性问题争论不休,公司停产两年。
2000年9月20日,益阳市赫山区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委托益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益阳市能源公司的原始资产投入等问题进行审计,以便为益阳市能源公司的“性质甄别”提供依据。益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4天后的9月24日出具了一个“审计报告”,称“公司成立时,我们尚未发现投资人投入资本的会计记录”、“该公司在1990年2月1日至1990年9月30日的经营期间,其会计记录中亦未显示投资人的投入资本数额。”
这年的10月9日,益阳市赫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益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和益阳市赫山区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提供的其他材料,认定益阳市能源公司为“集体企业”。
如此审计结果,无法说服益阳市能源公司经理李学明,他认为益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需要“审计”。诉讼由此而起。
该相信谁的“裁定”
此后,李学明不断向有关部门上访。2001年,益阳市信访局委托益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益阳市能源公司的“原始投入”和有关财务情况进行再次审计。审计结果与益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大相径庭。益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报告”不仅肯定益阳市能源公司有原始投入,还说明累计投入的88129.67元是李学明的原始投入。
两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得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结论。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2001年12月,李学明将益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撤销益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并要求该所赔偿经济损失。今年2月28日,赫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
益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所长肖庆苏对记者说,我们的审计只对委托人负责,仅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计,我们要求委托人提供全面的材料和凭证,但委托人不提供,我们只能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审计报告”。
益阳市赫山区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为了使益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符合要求,又不承担责任,特出示了一份“证明”。“证明”称“法人代表不提供公司章程、协议、合同等有关资料,根据区政府领导及我委意见,特请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先期审计,其责任不由方圆会计师事务所负责。”
李学明说,在最基本的审计材料都没有看到的前提下,益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就能作出供政府部门甄别资产属性的“审计报告”,其“审计报告”的虚假性是不言而喻的。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湖南省海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益阳市能源公司的“初创时期有无原始投入、是谁投入、有多少数额”,“该公司投入注册资金是否属实,是谁投入”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湖南省海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益阳市能源公司初创时有原始投入,系法定代表人李学明投入,其金额为人民币4.8万元。”
至此,一个并不大的企业,通过三家中介机构的审计和鉴定,出现了三个不同的结论。可以肯定地说,正确的结论只有一个,问题是我们到底该相信谁的结论呢?
三问审计
是公正审计,还是蓄意作假?在益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益阳市能源公司的“工作底稿”的“编制人”一栏中,赫然出现了“曹炳炎”的签名,而此人在1995年由于涉嫌益阳市能源公司的经济问题,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且已被益阳市能源公司解聘。几年以后,曹炳炎堂而皇之地成了审计企业财务的“工作人员”之一。湖南省海通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袁剑波认为,曹炳炎参与审计工作是不合法的,应该注意回避。
一位从事多年审计工作的专家指出,既不回避有利害关系的人和事,又不掌握审计所需的全面材料,就草草拿出“审计报告”,说轻一点,这样的审计是缺乏公正性、不全面的;严格的讲,是在蓄意作假。
是独立审计,还是政府领导审计?记者在益阳市采访时,涉及此事的有关人员反复向记者说明,此事得到不少政府领导的关注,还有不少领导就此事的审计问题提出具体意见。中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一位教授认为,审计应该是审计部门的审计,而不应该成为某些政府领导的工具,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就丧失了最起码的工作原则和道德规范,其“诚信”不仅会“一弃无余”,而且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是先有结论,还是通过审计后才得出结论?益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李学明状告自己,感到不可理解,他们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无权决定其企业的属性是“公”还是“私”,也不是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的主体,不应该成为此次诉讼的被告主体。但益阳市能源公司认为,正是由于益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才使自己的企业由“挂靠”性质的“私人企业”变成“集体企业”,益阳方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是先有审计结论,再去找证明结论的材料,实在找不到符合他们结论的材料,就匆匆作出一个“企业没有任何投入”的可笑结论。
一位对此案比较了解、但不愿透露姓名的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师事务所要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和“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不能仅仅为某个组织甚至某些个人的某个结论,提供证明材料,只有客观、公正、独立地审计后,得出的审计结论才会让人信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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