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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卷不再秘而不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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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8日11:29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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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唐洁)包括起诉书、答辩状、庭审记录、证据材料的法院案卷不再“秘而不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民事审判案卷向公众开放。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在诉讼过程中到法院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同时,也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查阅案卷先预约
据介绍,对申请查阅者的身份审查,将不再是想像中的“壁垒森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于工作日期间都可以前往法院查阅案卷,前提是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同时,查阅案卷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到立案庭预约,并和案件的书记员取得联系。查阅案卷时,当事人须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和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代理律师则需要出示律师证和委托代理书。除了正在审理中的民事案卷,已经审结的案件材料也可以开放。
据了解,向社会公开的案卷范围仅限于“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而案件的副卷目前尚不允许查阅,原因是其中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或不宜于让代理人查阅的内容。公开案卷允许摘抄复印
根据相关规定,诉讼代理人或当事人在阅卷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复印应当经书记员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时,查阅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经同意查阅时应当保密。
同时,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如果进行涂改、损毁或抽取案件材料的,将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强调,司法解释规定,对查阅案件材料时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防止司法专断和腐败
“案卷开放有利于防止司法的专断和腐败。”深圳中院副院长王勇表示,目前的法律监督大部分都是“事后监督”。“事前”和“事中”监督的缺乏,乃是多年来我国法律监督机制乏力的一大症结。一旦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在诉讼过程中到法院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同时,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也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这就将监督贯穿于整个审判活动的始终,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有效地防止司法的专断和腐败。
王勇还指出,案卷开放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在诉讼过程中到法院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对保障这种个案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促进合议、回避、辩护等制度的贯彻落实,使这些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还能帮助法官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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