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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摧残妇女岂止是“暴力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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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7日02:05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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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陈家兴先生的时评《有些警察为何总爱打人》后,让人深思琢磨。
个别警察(应该叫警察中的败类)野蛮殴打公民,具体的原因各有各的不同,但是有一条却是不可被忽视的,这就是打人的警察往往罪被错代,未能以儆效尤。犯法成了犯错,侮辱妇女成了“执行公务”,刑讯逼供成了“工作态度不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此他哉,警察中的败类怎么会畏惧法律,怎么会接受教训,怎么会“立地成佛”呢?
就拿江苏灌云公安局防暴大队的那几个警察来说,他们对一位被怀疑为卖淫的打工妹随便拘押,侮辱迫害,毒刑拷打,直至生命垂危,其手段之残酷、行为之卑劣,叫人难以描述。这几个恶棍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涉嫌故意伤害、侮辱他人(特别是妇女)、刑讯逼供等多种刑事犯罪。其中“暴力取证”也是犯罪。特别是作为执法人员,其犯罪的性质更为严重。如此罪行,该局领导岂能轻描淡写地仅用一句“暴力取证”就可将其掩盖?
应该看到,人民警察的总体队伍是好的。特别是近年来,公安机关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极大地提高了队伍的综合素质。北京、上海、大连、济南等地的人民警察,一手打击犯罪,一手爱护群众,为广大群众所喜爱。“有困难找警察”在很多地方成为群众的口头禅。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障群众的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毋庸讳言,由于有些单位教育不够到位,管理不严或者领导自身不正等原因,致使这些单位出现了个别的害群之马,例如像江苏灌云防暴大队里的那几个恶棍。正是这些人,滥使淫威,欺压百姓,什么坏事都敢做,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对这种犯罪分子,作为他们的领导,还有什么可以包庇的?还有什么可以为之开脱的?如果有人执意要保护这些恶棍,那么最有可能的原因就是:或者与这些人和事情有牵连,或者为了怕伤及自己头上那顶可以为其带来利益的乌纱帽。
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都应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人员故意犯法,就应该用相关的法律予以惩处。不能因为这些败类身上穿过警服,或者为了本单位的脸面、领导的脸面,就手下留情,将罪恶轻轻放过。放过罪恶,受害者不答应,社会舆论不答应,广大群众不答应,严肃的法律也会因此而蒙羞。来源:人民网 2002年10月17日(责任编辑: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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