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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县官”贪污受贿 被法院一审判决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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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6日08:07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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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2月16日电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对原南靖县县长戴坤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戴坤江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据人民日报·华东新闻报道,此外,漳州中院还分别对原长泰县副县长陈金聪受贿案和原南靖县副县长陈炎山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陈金聪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炎山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漳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坤江在担任南靖县县委副书记兼县长期间,利用主管人事、土地使用权办证及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等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3万元,摩托罗拉V8088型手机一部、石英手表一对、人头马酒2瓶等物品,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漳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金聪在任长泰县副县长兼长泰县长盛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先后11次收受贿赂,共计100万元。被告人陈炎山在1996年至2001年5月担任南靖县副县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干部提拔任用、矿属纠纷处理、企业承包和管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等过程中,分别收受南靖县某矿矿长简某、龙岩某矿承包人林某、南靖某矿熟料厂承包人林某等人的贿赂,共计60多万元。(邱小斌 盛能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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