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维护劳动者权益有了新法规
2002年8月12日07:16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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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许海涛
从今年12月1日起,在河北打工的外地民工又多了一个对付拖欠工资黑心老板的尚方宝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物,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抵交罚款。《条例》历经4年,几易其稿,7月30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发布。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翁树满说,该条例为劳动监察部门监察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一些企业用工不签劳动合同、随意解除辞退职工、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克扣拖欠职工工资、非法中介组织泛滥、使用童工、封闭性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将得到有效解决。
翁树满说,条例共5章34条,对用工单位、中介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确定,在处罚力度和可操作性上有较大突破。《条例》规定,非法介绍、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应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1500元罚款,每招用一人使用一月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而对于招用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扣留劳动者证件或者档案的,《条例》规定,每涉及一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涉及一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不执行最低工资,逾期拒不支付的,按每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每涉及一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这些机构滥发职业培训证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收回,予以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体现劳动监察执法公正性,解决以罚执法和创收执法问题,《条例》同时规定,河北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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