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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包装总公司涉嫌单位犯罪 正副老总同台受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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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4月26日16:0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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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站着大公司
本报讯 记者林洁、实习生周涓报道:广东省包装总公司涉嫌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发票被起诉,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法院则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前昨两天,此案在广州市中院再次开庭。
公诉人与被告人的争论焦点主要在于:虚开发票、非法经营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辩护人提出,被告没有为自己牟利,不构成犯罪。公诉人则指出,单位犯罪的前提是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而非为自己牟利,即使被告人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图,但有了犯罪的客观事实,就构成犯罪。
骗购外汇为挣手续费
据广州市检察院指控,1997年4月开始,省包装总公司研究决定,利用李某提供的购买外汇的报关单据,为他人购买外汇付出境外,从中收取手续费,增加单位的收入。5月间,省包装总公司副总经理傅某、段某与李某商定:由李某负责提供报关单及购汇凭证,省包装总公司负责提供独立的银行账户、购汇和代理购汇手续,对用于购汇的人民币资金由双方共同组织。省包装总公司可每付一美元收取人民币2分的手续费。
1998年1月至7月间,省包装总公司共骗购外汇89笔,计美元22585011.33元、港币34937811.2元,并将所购得的外汇全部汇往境外共30家银行。
虚开发票狡猾“走账”
1997年6月间,傅某、段某通过别人介绍,与广东省食品工业进出口公司新会分公司合作,后者以收取3%的手续费为条件,负责为省包装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实现发票表面合法化,双方还商定,以支付货款的方式“走账”。当傅某向省包装总公司总经理杨某汇报这一情况后,杨决定由属下的广东明嘉包装发展公司负责使用虚开的发票,以便销售公司没有进项发票的货物。
1998年1月至8月间,新会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套,共偷逃税款644余万元。同年1至10月,新会分公司以销售货物给明嘉公司为名,虚开增值税发票71套,两家分别各抵扣税款过千万元。
一审有罪二审发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省包装总公司使用虚假的购汇资料骗购外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作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杨某和傅某是负直接责任的主管责任人员,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审判决,省包装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105万元;广东明嘉包装发展公 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30万元;几个主犯都分别判了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
宣判后,省包装公司、明嘉公司及杨某、傅某、段某均不服,分别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发回重新审判。
被告当庭互相推托
前昨两天的庭审“硝烟四起”,翻供、互相推托、哭泣,各被告人表现不一。
省包装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自始至终都是一副不大在乎的神情,将包装总公司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称虚开发票只是杨某等干部的个人行为,对于公诉人关于财务、货源、公章使用等的询问,大多以“不知道”、“不清楚”、“我只是管人事”作答。公诉人反问:“如果你什么都不知道,你们公司为什么派你作为诉讼代表?”
昔日紧密合作的上下级杨某与傅某、段某在法庭上互相推卸责任,屡屡展开“口水战”,甚至审判员斥令停止争吵时,仍斗得不可开交。傅、段二人称自己并不是公司决策人,有关业务都得经过杨某审批,并指出杨某曾多次亲自与李某商谈虚开发票等事宜。
杨某则一口咬定傅、段二人汇报的是合法代理进口业务,具体操作从未汇报,自己毫不知情,并否认与李某见过面。在被告知李某承认与“杨总”见面谈话后,杨某又改口说只与李某见过面,并未交谈。
(日京/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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