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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 市药监局就药店经营门槛等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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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8日07:40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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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监局日前出台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办法(暂行)》和《药品经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两个《办法》中最令人关注的问题是:药店经营者有什么必须跨越的“门槛”?药店有了“劣迹”该怎样进行处罚?围绕这两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市药监局副局长杨志武。
问:药店的开办者,也就是药店负责人,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答:药店负责人应专职在新开办药店工作,并且从事医药相关行业工作满一年,有一定的药品专业知识,熟悉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规范,无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市药监局组织的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考试。
问:除了“有一定的药品专业知识”以外,对药店负责人有没有学历上的要求?
答:市内四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新设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他市(区)新设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
问:药店在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上,有什么标准?
答:药店应设两名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负责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处方审核和调配。在市内四区,新开办药店应当有一名经国家登记注册的执业药师和一名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一名药学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且毕业满一年的人员);其他市(区)新设药店,应当有一名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名药师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药学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以上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问:对营业人员有没有要求?
答:药店营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参加市药监局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另外,营业人员和其他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市药监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问:“药品经营不良行为”的提法,在我市是首次出现。对于药品经营不良行为,市药监局行使什么职能?
答:市药监局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市药品经营不良行为记录,对全市药店药品经营的不良行为进行整理、总结、归类和信息发布。
问:这是不是意味着,今后会有“劣迹药店”被淘汰出局?
答:是的。不良行为记录拟设定年基准分20分,对违反《办法》中所设定的不良行为的药店,给予相应扣分,一年内基准分被扣完,将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药品经营资格。本报记者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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