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奖励检察院
2002年6月15日02:45 人民网
|
本来,检察院与政府平行独立,两者各司其职,井水不犯河水,检察院的工作好坏更是与政府毫无瓜葛。检察院工作出色,人大和上级检察院自会给予肯定奖励。与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政府因为检察院工作出色,对其进行表彰并发放奖金的行为在理论上讲是极度荒谬的。可是,笔者却在《检察日报》上看到了一条题为“四川南江县检察院获县委县政府奖励”的消息。今年年初,南江县检察院因为工作出色,在检察院系统获得了“人民满意的检察院”荣誉称号。于是,南江县委县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并奖励检察院5万元人民币。该报道还介绍,南江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检察事业的发展”,近年来先后拨出100万元资金为检察院购置现代办公设备。如果南江县委表彰奖励南江县检察院,勉强算是体现党的领导的话,那么南江县政府跟在县委后面“狐假虎威”的表彰奖励实在是让人感到莫名其妙。
然而静心细想一下,这又似乎可以算是检察院与政府的实际地位的不平等,检察院缺乏独立性的生动体现。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同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并列,从属于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检察院的实际地位远逊于政府,其独立性相当有限。根据现行的经费管理体制,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人员工资由当地财政支付。检察院在人事管理等方面也受制于同级人民政府。这种不正常的制约关系是导致检察院实际地位低下的重要原因,它的长期存在使检察院实际地位偏低固定化,并严重妨碍了检察院独立检察权的行使及其宪政使命的实现,使检察机关向地方化乃至政府部门化蜕变。于是,我们便经常可以在新闻媒体上看到政府首长“重视检察事业的发展”,现场办公解决检察院经费开支问题的报道,可以看到检察院办案有时竟向行政首长请示的“内部”黑色幽默,甚至还“有幸”看到政府奖励检察院的闹剧。
检察院是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它对执行司法和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对它而言,独立性是它实现自身宪政使命的基本前提,没有这种独立性,进行法律监督将是一句空泛的口号和不切实际的幻想。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改变“权大于法”的不良现实,当从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独立性开始。
并不是所有的笑话都能让人笑,政府奖励检察院的黑色笑话只能让人悲哀。而我们还必须注意的是,媒体记者和人们对这种荒唐现象的漠视乃至认同,还有什么比无知与麻木更让人忧虑的?
(网友:陈旺)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