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山玩水当心落“阱”
2002年4月25日09:04 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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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要去旅游了,可是美丽的风光后面,会不会有陷阱呢?为了不让游人们失足落“阱”,本报对即将出行的游客作出如下提示,做到有备无患。
消协提示
1、消费者购物时应以旅游纪念品等为主,购买贵重物品时一定要慎重。
2、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或接近自己需要的线路与时间,进而挑选相应的旅行社,一定不要只看重报价,而要选择有实力和信誉的旅行社。
3、在出行前要仔细查看旅游合同,看合同是否规范、有效、全面、准确。对不公平的合同,旅游者有权拒签或要求重新签订。
4、外出旅游应该上旅游意外保险。旅游意外保险是由旅行社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承保的,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范畴。行前,消费者一定要查看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针对此次旅游的保险合同。
5、消费者要学习法律知识,在旅途中遇到强迫购物时要勇于抵制,并保全相关证据,及时向旅游质检部门或各级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陷阱一
幌子太诱人
目前,旅游广告中打着所谓“非凡之旅”、“逍遥游”、“豪华游”等幌子招揽游客,其联络方式多是BP机或手机号码,联系人多为“某先生”、“某小姐”,更未注明是由哪家旅行社组织的。
为此建议广大消费者,首选大型旅行社。一些地方上的小型旅行社,在承揽长途旅行业务时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实力。
陷阱二
“特色”是圈套
近来,一些旅行社不失时机地推出了各种“特色旅游”。然而,由于个别旅行社的服务、应急能力有限,并不能够提供个性化的旅游线路和内容,“特色旅游”多不副实,成了蒙人、“宰客”的新手法。
但最近部分省市消费者权益部门连续收到集体投诉,反映其中存在广告误导、旅游“缩水”、服务质量差、组织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
陷阱三
途中被“拐卖”
有这样一起案例,刘先生和妻子从外地到四川九寨沟旅游,签合同的是一家旅行社,发团的又是另一家,后来坐的车辆又是第三家旅游公司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内组团标准合同,旅行社如果参团人数不够,需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时,事先必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否则将承担总团费10%的转团违约金。
但实际上,目前不少旅行社搞的却是“暗箱操作”,不经游客同意多次将游客“转卖”;有的旅行社转团怕被游客发现,在合同上只写出“某某假期”,而不写旅行社的具体名称。
陷阱四
便宜就是当
为了争取客源,有的旅行社大打“低团费”甚至“零团费”旅游的招牌。
有些旅行社推出如低于1万元的“精选日本游”、8000多元“澳洲游”等,与实际上大不一样。“澳洲6天游”,原来澳洲游是5个城市,而现在只游览3个城市。事实上,出国游团费的构成要素主要来自于交通、食宿、导游服务等相关费用,这些要素并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零团费”是部分旅行社以低报价吸引旅游者的手段,即旅行社只收取旅游者的往返交通费、景点门票费(境外旅游还包括签证费用),而旅游者在旅行目的地的吃、住、行等费用以及旅行社的利润都从旅行社带领旅游者购物收取的高额回扣中赚取,有的回扣返回额高达50%,甚至更高。所谓“零团费”,实际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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