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检察院与11家单位签协议共同预防职务犯罪
2002年8月16日20:33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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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8月16日电(记者 王强)今天上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与长春地区11家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分别签署了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的协议书。
其中的一份协议书是这样签署的:甲方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乙方为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双方商定:自签定协议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共同在乙方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议书还规定,甲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帮助乙方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体系,参与乙方的重大经济活动,协助乙方搞好业务监督,当好法律顾问;乙方应提供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配合甲方查办案件,接到甲方的检察建议书,应认真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双方经常沟通情况,及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等等。
用协议形式将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责任确定下来,已经成为吉林省各级检察机关与金融证券、国企、海关、税务等行业的共识。吉林省各个市州和基层检察院普遍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书。吉林省汪清县检察院与当地建筑部门签订了《重点工程(项目)廉政建设协议》,在预算、决算、招投标、采购原料等具体工作中进行跟踪监督,去年完成的45万平方米建设工程合格率达100%,没有发生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同步介入亚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不仅有效地预防了职务犯罪的发生,而且协助企业节省经费2700万元。
此外,长春市检察院与一汽集团、吉林市检察院与吉化公司、松原市检察院与吉林石油集团、通化市检察院与通钢集团等先后签订了预防协议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预防犯罪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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