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任建新) 日前,广东肇庆市中级法院对一起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原中国人民银行肇庆支行行长林淇汉等4人被判13年有期徒刑不等。 转自搜狐 公款炒股积累账外资金 转自搜狐 经法院查明:1993年12月,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支行的广东资金融通中心肇庆办事处设立,时任人行肇庆支行行长林淇汉、以及办事处负责人赖坚华和工作人员罗肖琼、游小青等4人利用此良机为己牟利。林等4人首先利用公款炒股积累了大量账外资金。1997年至1999年间,赖坚华根据林淇汉的授意,指使罗肖琼、游小青将办事处的“肖宏梅”、“何金海”两个账户列为林淇汉专用账户。1998年5月,赖坚华、罗肖琼、游小青将办事处的账外资金500万元借给虞卫刚炒股,在虞卫刚归还本息后,赖坚华扣下了虞卫刚炒股利润人民币94万元,并于1999年10月将该款存入“刘国”账户,用于炒股和支付单位领导不能正常报销的费用。 转自搜狐 动贪念瓜分公款300万 转自搜狐 尝到甜头后,4人贪念再起。2001年2月,赖坚华、林淇汉决定私分“肖宏梅”、“何金海”两个账户里的公款,便指使罗肖琼、游小青从办事处的以上3个账户里提取人民币300万元,并对3个账户作销户处理。事后,林淇汉分得150万元,其他三人各得50万元。 转自搜狐 事发后,林淇汉、赖坚华、罗肖琼、游小青退出全部赃款,赖坚华主动自首并有立功表现。肇庆市中院依法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淇汉有期徒刑13年,赖坚华有期徒刑12年,罗肖琼、游小青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案件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