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先天缺右臂 产检医院赔3万
2002年5月23日11:01 金羊网-新快报
|
这是梅女士的女儿一岁半时的照片。温建敏/摄
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2000年5月18日,产前做过8次检查的梅小姐生下了一个先天右胳膊缺失的孩子。伤心的梅于去年11月5日将产检医院告上法庭,共索赔45万元。近日,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的行为属于漏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妊娠终止选择权,故应该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据悉,以侵犯孕妇妊娠终止选择权为由判令医院承担责任的案例在广州市尚属首次。
梅小姐当年怀孕后,于2000年2月同番禺大石镇某医院签订了妇幼保健保偿合同,并先后做了8次产前检查,医院均称情况基本正常,但孩子出生后竟然先天没有右胳膊!
梅小姐夫妇认为,如果产前知道小孩缺胳膊,就肯定不会把她生出来,医院侵犯了其妊娠终止选择权,给大人和小孩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番禺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医疗事故。梅小姐不服,向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并于去年11月5日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医院始终认为,孕妇首次产检时,已怀孕25周加2天,错过了B超检查羊膜带综合征的最好诊断时机,而且根据有关教材,B超检查并未对上肢缺失的情况作硬性规定,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广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婴儿之所以会先天畸形,主要是因为怀孕初期,孕妇曾患有感冒,而且家里还进行过装修。而医院B超检查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只属于漏诊。
番禺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产下先天畸形女婴是自身原因所致,与医院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医院赔礼道歉、赔偿女儿安装功能型义肢费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另一方面,梅与医院明确了产前医疗服务消费关系,医院漏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妊娠终止选择权,故应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
一审判决后,梅小姐和医院均不服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