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江山 据9月16日《中国经济时报》报道,2003年中国手机短信市场的规模将达到1600亿条,随着短信发送量的逐年递增和广泛应用,短信的负面效应开始显现。如通过短信息传播违法内容;骚扰和干扰他人生活;进行诈骗活动;盗用他人电话号码或互联网短信服务账号等。因此,针对短信进行管制立法开始成为关注热点。报道说,已经起草完毕的短信息管制立法提案已经提交国务院,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短信息进行界定;二是确定短信息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三是对短信息服务提供商进行管理;四是针对短信息用户的身份登记;五是确立短信息服务中的用户保护制度;六是对有害短信息传播的禁止;七是建立短信息使用行为规范;八是对短信息服务附随义务进行有关规定。 这个消息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由于不少人深受短信之害,因此,网上留言者多数表示支持立法规范短信。我认为,虽然短信的危害有目共睹,要求管制有害短信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但从根本上看,对短信进行专门规范的立法行为,实际上反映了中国有关难依的尴尬局面。 从目前的状况看,手机短信的危害主要是诈骗、盗窃和民事侵权三类,而这三类行为,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有了规范。比如说,对利用短信进行诈骗和盗用他人短信账号的行为,轻则可以行政处罚和责令退赔,重则判刑。至于常见的,也是短信危害面最广的骚扰短信行为,实际上也属于民法领域的问题,严格地讲,如果一个人被他人发送的短信所骚扰,完全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发送短信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前不久某地一位女白领愤而将经常发短信骚扰她的同事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一事,就是很好的例子。至于前述报道所说目前提案的内容,我看多数也可以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 但问题是,就每天以天文数字计的短信数量和其中大量“有害短信”数量来看,能够拿起现有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和事太少太少。其中的原因,一是多数人认为这是小事,二是即便有人想依法维权,也因害怕没完没了的诉讼烦恼而作罢。 造成这个局面的原因,除了中国社会依法办事的意识尚不浓厚外,有关管理者不严格执法也是重要原因。笔者曾经因为在某段时期经常收到发自某网站的有害短信,而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该部门的官员劝说我:就那么一点小事,算了吧。 虽然这样的说法并无恶意,甚至包含有息事宁人的善意,确实无可厚非。但严格地讲,一个网站经常发出大量的有害信息,实际上已经违背了国家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有关管理部门完全有权也有义务进行规制。可惜,在中国管理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暧昧态度下,短信的危害养痈为患。 其实,如同菜刀可以杀人一样,短信技术本身并没有错,错就错在有人利用它进行违法活动。对此,我们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和使用短信者的规范,发现违法现象应当及时查处。现在,有人认为短信中存在大量有害信息,就马上想到“立法”的手段,似乎不这样不足以抑制。我不敢想象,假如立了短信法规,却不严格执行,那有何作用? 从短信立法的现象说开去,社会上目前存在一种“立法万能”的思潮,凡事想到立法,以为立了法,什么都万事大吉。但事实证明,只有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才能让立法起到真正的作用。如果一方面不严格执行现有法律,另一方面却又立下新的法,其结果只能是“小猴子下山”,捡一个丢一个,最终一事无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