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项全新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开始实施。《规定》实施以后,新闻单位是否可以采取偷偷录音、录像的形式进行采访?这个《规定》会不会促成中国私家侦探产业的兴盛?广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王敏在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非法证据的问题。 据悉,关于非法证据最高法院曾经作出过一个司法解释,这就是1995年出台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这个批复要求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得到对方同意,录音录像就不具备证据效力。 王敏说,审判实践证明,《批复》虽然具有保护对方当事人的优点,但是其过于严厉的缺点更突出,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音的情况极为罕见,而依据《批复》,即使法官确信证据资料内容真实也无法对权利人进行保护。为此,《规定》对非法证据进行了定义:所谓的非法证据就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至于什么情况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王敏打了个比方,比如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权,擅自在他人住宅、办公室安装窃听器等等。至于具体情况,则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他指出,这个规定意味着新闻单位偷拍偷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合法化。 至于私人侦探的问题,王敏认为,侦查权是公安检察机关所特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公民或团体均不得侵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无权调查情况,他完全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师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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