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吸取孙志刚事件的教训,政府行政执法正在不断迈向规范化。昨天(6月25日),记者从深圳市政府最新一期公报上获悉,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深圳市率先出台了《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规定》中透露,今后,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将其名称、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都进行公告,未经公告或者超越公告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的执法活动无效。 委托执法要担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受委托组织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同时,《规定》还指出,委托机关在委托期间不再行使已经委托给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权,委托机关须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委托范围内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超越公告范围执法无效 根据《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将其名称、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都进行公告。未经公告或者超越公告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的执法活动无效。如果发布公告之后,发生行政执法主体分立、行政执法主体合并、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变更、行政执法依据变更、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变更等情形的,必须重新提请审查和公告。 违反规定将追究行政过错 《规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该《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向市法制部门和市监察部门投诉和提意见。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据了解,《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在《规定》发布前已实施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主体和受委托实施执法活动的组织的审查和批准公告,须在《规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