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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未过户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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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6日08:13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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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心武)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管理,省体改办近日发出通知,凡未经正式批准而从事非法股权(股票)交易均属违规行为,未办理过户的股份转让等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通知要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定股权管理细则,明确股权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职责、股权登记变更和股东名册的管理办法以及保护股东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等措施,规范和完善股权管理。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依《公司法》规定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满3年的公司,股东若协议转让股份,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公司股东凡转让、赠与股份或他人继承股份而未办理过户的,其转让、赠与、继承、质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公司的股权实行集中托管的,其过户、挂失和质押登记及分红派息可由托管机构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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