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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失业”家庭 明年可领独生子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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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8日22:14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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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新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颁布实施,部分规定涉及到目前许多“失业”人员关心的独生子女费问题,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南京将依据省条例制定出台地方规定,这一老大难问题有望解决。
“独生子女费”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对持有独生子女证,且小孩未满14周岁的父母的一种奖励措施,现在已演变成一种“福利性”补贴。现行南京政策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年40元,按年发放,发放对象大致分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都有单位,各支付一半;2、夫妻双方一直没有单位的,按户口所属关系由街道支付;3、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无单位或农村的,由有单位一方支付;4、下岗后仍然和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各自单位仍支付一半。进而“失业后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则成为“真空”,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社会上这种失业人员已越来越多,要求“奖励”的呼声越来越大,而各区县做法不一,有的财力充裕的则由政府支付,更多的则不予支付。
很多失业人员对40元的奖励费非常看重,一位宋女士告诉记者,她夫妻双方下岗,只能打零工,40块是他们一家三口几天的生活费。南京市计生委政策法规处一位负责人介绍说,现行《南京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是1991年制定的,11年来很多“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新的省条例把“失业后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归为“其他人员”,规定“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南京明年出台的计生政策将有望解决这一难题。(南京晨报供稿)(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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