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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刘涌对命案是否知情与定罪量刑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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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3日03:34 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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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林
辽宁高院改判刘涌案引起广泛关注。二审为什么会改判?据各大媒体的调查报道,有关人士透露出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二是刘涌对此案中惟一的命案可能不知情。本文想讨论的是第二个方面的“原因”。
据《南方周末》报道,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认为:刘涌并不知道宋健飞致人死命一事,并曾为此事严厉责怪宋。律师还提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的法庭调查中,涉及该项犯罪事实的全部8名被告人中,无一人承认伤害王永学是受刘涌指使,多人说是受程健指使,只有程一人说是受刘涌指使,但并未指使他本人。也就是说,程健的说法和另外8名被告的陈述有明显冲突,而且强调刘涌并非直接指使人。田文昌律师“提及”的事实及其推理实在很奇怪:难道“黑老大”没有具体安排小喽罗办事儿,就不能算指使吗?田律师努力想告诉别人:如果刘涌对命案不知情,那么他就不应该为之负责。
刘涌对命案究竟是否知情姑且不论,笔者要问的是:刘涌对命案是否知情,重要吗?换句话说,假定刘涌确实对命案不知情,他就可以不负责吗?
还是看看《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究竟是什么意思?没有专门的法律解释,其实它也不需要更详细解释———已经很明白了:只要犯罪集团中有人杀了人,那么就算“首要分子”也杀了人,这与他是否知情毫无关系。
于法如此,于理更如此。
众所周知,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黑老大”有绝对的权威。组织成员对“黑老大”是一种人身依附的关系,即使“黑老二”,也要对“黑老大”惟命是从。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既然他在犯罪集团中惟我独尊,那么在被处罚时也应该被“单独对待”。同时,“黑社会”组织有自己的行为方式和话语方式。比如“黑老大”对下属说把某人“收拾”了,或者说“做了”,往往就是指杀人,但如果按照一般的社会犯罪处理,这种“黑话”很难认定为“指使”或“命令”;再比如,“黑社会”成员大都心狠手辣,说动手就动手,想杀人就杀人,并不一定都要请示,这似乎都与“黑老大”无关,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黑社会)组织环境”所决定的———“黑社会”组织从何而来?是“黑老大”发起并组织的。那种“组织环境”是如何形成的?是“黑老大”营造出来的。“黑社会”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且比较特殊的犯罪。如果按照处理一般社会犯罪的方法对待,“黑老大”很难受到应有的惩处,“黑社会”犯罪也很难受到应有的打击。从根本上讲,“黑社会”带有反社会、反法制、反人性的性质,对其“首要分子”予以严厉打击,符合社会正义和公理———这就是规定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的法理基础和立法原意。
总之,根据《刑法》的规定,那种强调刘涌对宋健飞致人死命一事不知情的思路,其实对刘涌的定罪量刑根本没有意义。只要认定刘涌组织领导的是“黑社会”,只要认定刘是“首要分子”,那么刘涌所受到的处罚就应该是该犯罪集团中最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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