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原告离婚后以其女非亲生为由申请亲子鉴定被前妻拒绝 法院依法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本报佛山讯(记者 李钢 通讯员 李海誉)男方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虽已离婚女儿也归女方抚养,但男方仍觉父亲之名未解脱,于是为查明真相提起诉讼。怎奈女方拒绝亲子鉴定。父女关系是否无法澄清?近日,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蹊跷的血亲关系确认案,以法律推定方式判决名义父女为非血亲关系。 离婚老公申请亲子鉴定 1998年8月,原某(男方)与吴某(女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吴某生下女儿吴某某(跟女方姓)。因原某一直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而吴某又对此事态度冷淡,双方为此经常争吵不休,不久即协议离婚。按双方约定,女儿归吴某抚养,抚养费也由吴某独自承担。离婚后双方均遵守协议互无往来。一年半后,原某另组家庭,或许是为澄清事实,或为解脱不明不白的父女关系,以免负担不必要的责任,原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吴某某并非血亲父女关系,并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女方无理由拒不到庭 南海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前,吴某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和相应证据,反对原某非血亲关系的说法,要求法院驳回原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开庭审理后,吴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因双方提交的书证均无法证实原某与吴某某是否存在血亲关系,依据现有的技术手段,要查明事实真相,最可靠的方法是由父母和女儿三方提供血液样本进行亲子鉴定。为此,主审法官通知吴某到庭,对其陈明利害,说服劝解,但吴某仍坚持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推定不是亲生父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属确认之诉,原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合法合理;吴某在法院告知其不同意作亲子鉴定将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仍不同意鉴定,致使无法获得亲子鉴定结论查明案件事实。吴某反对原某的事实主张,拒不提供自己持有的证据,妨碍了法院查清案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法院依法推定原某与吴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即确认原某与吴某某为非血亲父女关系,原某从而无需承担和履行我国婚姻法规定作为子女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