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检让新人更放心
2002年9月18日01:46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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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文慧
更加尊重受检者的知情选择权
规范:“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说明:新的《规范》更加明确了要充分尊重受检者的知情选择权。按照《规范》的要求,今后婚检医师必须在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
更加尊重受检者的个人隐私
规范:“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
说明:新的《规范》要求婚检医师必须对受检者的个人隐私给予保密,对婚检当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但并不影响受检者婚育的,如是否做过人流、处女膜完整与否等问题不允许婚检医师向另一方受检者透露;对于婚检中发现的将影响到受检者今后婚育的情况,例如,如果男方被检出为梅毒患者,那么婚检医生将要求男方自己向女方说明情况,然后由男女双方在婚前检查表上一起签字,以避免男方不向女方说出实情。
明确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转诊制度
规范: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该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
说明:这项制度的规定将更加有利于维护受检者的切身利益。实行转诊制度以后,将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率,避免了延误一些疑难病症的诊断。沈阳市各级妇幼保健部门实际上在新《规范》明确转诊制度之前已经在国内领先实施了转诊制度一段时间,并取得了很好效果,新《规范》实施后沈阳市的婚前医学检查转诊制度还将进一步规范。此外,近日辽宁省还刚刚成立了省级婚前医学检查专家组,该专家组将负责市级转诊的疑难病例的确诊,对全省婚前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指导。
加强主要疾病的筛查和诊断
规范: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说明:过去在一些地区往往存在着婚检走人情、不检或少检的现象,因此婚后出现不良后果、夫妇追悔莫及的现象屡见不鲜。新的《规范》施行后,婚检部门将按《规范》加强对严重遗传性疾病等主要疾病的筛查和诊断,避免漏检现象的发生,避免悲剧和一些不良后果的发生。
规定《婚前医学检查表》保存期不少于30年
规范:《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同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婚检机构应逐步以电子病历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说明:这是首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表》保存期不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以前从未有过这样的规定。而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配合近日刚刚出台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的施行,以便于今后发生医疗事故时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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