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长春1月30日电 记者江山报道:长春市委组织部为加强干部的管理,近日下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今后干部任用,要按照中央下发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严格监督检查。 “十不准”的内容包括: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提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长春市委组织部表示,今后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将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