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杀害四川峨眉山管委会主任的凶犯被判死刑
2002年7月3日10:53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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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四川网7月3日消息:卢天焰以爆炸方法杀害峨眉山管委会主任马元祝一案已经四川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卢天焰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人马元祝经济损失113882元。
据四川法制报报道,1999年4月7日,经峨眉山管委会批准,被告人卢天焰领取《景区经营许可证》后,在峨眉山金顶从事旅游纪念品等经营活动。1999年12月,峨眉山管委会制定下发了2000年换发《景区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文件,文件规定办证条件必须是景区停耕还林并有经营能力的村民等,办证须由村、乡证明并持本人户口簿方可。卢天焰未按规定按时办理换发许可证手续。
2000年2月,峨眉山管委会以卢天焰系峨眉山市绥山镇常住人口,不属景区村民为由,取消了卢在景区经营的资格,并责令其停止经营。卢不服,向峨眉山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峨眉山管委会给其换发《景区经营许可证》。法院经审理,认为卢诉峨眉山管委会不作为的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卢的诉讼请求。卢不服而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下达后,卢认为峨眉山什么都是管委会主任马元祝说了算,马不签字,他手下任何人都不敢办,是马剥夺了其经营权,断其财路,遂产生如果马不同意其上山经营,就与之同归于尽的报复恶念。2001年6月,卢将在1995年参与修公路时非法获取的硝胺炸药6筒,分装于两个氧气瓶内,为增强威力,两个炸药筒分别加装了约70余克铁砂子,安上电雷管、导火线等物,自制成两个炸药筒,伺机爆炸报复作案。
2001年6月至10月期间,卢数次携带自制的炸药筒到峨眉山管委会、马的住所及马经常出入的场所寻找、守候马,由于其他原因,作案未果。2001年10月5日早上7时许,卢将一个炸药筒及一把铜制单刀匕首装入黑色提包内,一份事前拟好的申请准予经营资格的报告揣于左胸上衣包,从其住处乘车至峨眉山管委会宿舍。
8时许,卢来到马居住的5栋4单元4楼1号,敲马家大门,无人应答,卢即在4楼至5楼转角处守候。8时30分许,马出门下楼准备上班,卢便尾随马至3楼平台处,叫住马,要求马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遭到马的拒绝后,卢随即尾随马,并拉开手提包拉链,马意识到可能是一种爆炸物,即转身跨上两步楼梯用左手去制止,卢当即引爆炸药筒,将马左面部、左腿、左手等处炸伤。经法医鉴定,马的伤势属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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