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车祸男婴成残疾 一岁幼儿法庭上讨赔偿
2002年8月8日16:38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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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 稿件来源:新华网陕西频道
母亲哭诉儿子的遭遇
新华网陕西频道8月8日电 8月5日上午,黄陵县法院开庭审理一名1岁幼儿状告黄陵县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公室、黄陵县城市客运出租服务中心及肇事机动三轮车原车主蔡峰顺、肇事者李伟人身损害赔偿案,此案引起当地群众的极大关注。
突发车祸7个月男婴成残疾
原告受害幼儿进进的委托代理人——其祖父田熊章坐在轮椅上,含泪向法庭陈述了孙儿遭车祸致残的经过。去年12月5日下午3时20分,被告李伟驾驶车牌为陕J15026的机动三轮摩托车载客行至黄陵县环城路黄花沟路段时,与张小玲(进进之母)发生碰撞,致使张怀中抱着的进进被撞出2米多受伤,后送往西安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进进左额颞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脑梗塞、双枕叶脑软化灶形成伴皮质盲。经黄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车人李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3月22日,延安市公安局对进进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其头部受损伤致脑组织挫伤且双枕叶脑软化灶形成半皮质盲、双眼光反射消失,属二级伤残。根据鉴定分析,进进将会有终身瘫痪和双目失明等严重后果。
告上法庭索要事故赔偿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李伟仅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田熊章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被告方黄陵县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公室、黄陵县城市客运出租服务中心以及肇事车车主蔡峰顺和肇事者李伟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上,原告提出要被告方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等共计29万余元及原告方一生应享受的各种权利损失和精神损失及其经营等间接损失。
原告方称,李伟从蔡峰顺手中买来这辆三轮摩托车后,未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因此,李伟驾驶该车肇事后,车主仍应是蔡峰顺,蔡峰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伟购车后,在尚未取得驾驶执照的情况下,就与黄陵县勇达城市客运出租公司签订了联营合同,通过黄陵县客运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办理了营运证。因黄陵县勇达城市客运出租公司现已不存在了,所以原告代理人认为,应由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黄陵县城市客运服务中心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
原告方认为,公安部和陕西省有关部门早有规定,禁止三轮摩托车载客营运,但由于被告方各自的违法行为,给尚未成人的进进造成终生残疾,毁了其一生的前程和希望,请求得到应得的赔偿。
法庭上,被告方代理人辩称,他们是根据黄陵县政府(1998)52号文件印发的《黄陵县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具体规定,审批、管理和服务的,他们不应作为被告,更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蔡峰顺认为,他将车卖给了李伟,该车的所有权也就发生了转移,此交通事故是李伟所致,因而,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的李伟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肇事者李伟却当庭称其无能力承担赔偿。
8月6日,记者在黄陵县环城路黄花沟找到了在此做生意的田熊章和其1岁多的孙子进进。据了解,54岁的田熊章在20年前因一起事故伤了脊椎,从此只能依靠轮椅活动。抱着再也站不起来的孩子,田家人泣不成声,希望早日能为不幸的孩子讨个公道。
此案一审将择日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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