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国平)朝阳交通支队近日作出认定:在事故中身亡的乘车人李世林在明知司机酒后开车的情况下仍然乘坐该车,应承担自身损失的20%。 今年11月29日1时30分,家住朝阳区的司机张雷驾驶一辆“捷达”牌小客车在东四环辅路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驶入主、辅路隔离带后失控,车辆右侧撞在桥墩上,致使在车内乘坐的李世林死亡,张雷受伤,车辆损坏。 经朝阳交通支队调查认定,张雷酒后开车,超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李世林明知张雷酒后驾驶车辆仍然乘坐,违反了《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饮酒的,不准乘坐”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朝阳交通支队根据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认定李世林承担自身损失的20%,其余损失全部由张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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