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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指控法院仅认定一项检察院对女处长李天明贪污案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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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4日17:35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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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赖颢宁)“讲大话!(广州话指撒谎之意)”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计划财务处原处长李天明(女)听到其同事林培雄指控其合谋贪污卖油款的证词时,情绪即时失控,激动辩解、掉泪哭泣。直到审判长重复制止,很久之后她才平静下来。
李天明,1951年出生于北京市,文化程度大专。她一审被指控犯有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罪,法院判决只有部分贪污罪行成立。公诉机关不服提起抗诉,昨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院提出五项指控
据芳村区检察院指控,李天明有5项罪行(情况见下表)。
————1994年间,她在收取渔政管理局所卖的60吨柴油款13万元后,收款不入账,私自留存;
————1994年至1999年间,她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9·3万余元;
————1997年4月,她伙同林培雄将广州南沙海洋渔业开发供应中心的160吨柴油以34·4万元卖给吴某,2000年7月,两人共同侵吞了该款,其分得13万元;
————2000年7月,李天明利用其掌管南沙渔业供应中心计划外资金的职务之便,指使林培雄挪用计划外资金8万元存到其丈夫明下的存折,将该款用于购买商品房;
————1999年间,李天明将渔政管理局的部分存款存到广州光大银行东山支行,收受该行职员金某(另案处理)贿赂1万元。
法院认定只一项成立
芳村法院一审认为,除了第一条指控成立外,其余罪名由于证据不足而不成立:
———成立。
————因李天明供述该款部分已作渔政管理局的接待费用支出,其列举的事项因侦查机关未予核实,故按其庭审供词认定。
————南沙渔业供应中心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渔政管理局并无委派李天明到该中心任职;而且吴某划款给林培雄,并没有注明是付南沙渔业供应中心的160吨柴油款,南沙渔业供应中心也没有向吴某开具发票,故没有书证证明34·4万元是南沙渔业供应中心的公款。
————本案中没有书证证明林培雄挪用的8万元是南沙渔业供应中心的资金,审计报告亦载明,林培雄私人存款来源待查。
————光大东山支行的银行进账单证明,存放在该行的存款400万元,不是渔政管理局资金而是南沙渔业供应中心的资金。
芳村市检察院不服判决,认为李天明贪污13万元卖油款和受贿1万元事实充分,证据确凿。广州市检察院支持其向广州中院提起抗诉。
抗诉案庭审中被告喊冤
昨天,该抗诉案开庭。李天明大喊冤枉,辩解都是林培雄惹的祸。当时林培雄拼命怂恿、介绍、推荐自己看楼,看完楼后自己说没有钱,他不说缘由就送了13万元现金。
她还辩称,由于当时什么都是局里一把手说了算,所以自己也遵从局长的旨意把局里的资金存进指定银行,虽然自己确实收受了1万元,但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当公诉人追问其为何无端收受林培雄巨额财物时,而又不开具任何欠条,她哑口无语,最后才说:“我不懂法,如果知道是犯罪,就不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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