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轮车撞伤游客旅行社判赔五万
| |
| |
2002年10月31日11:09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 |
|
本报讯 (记者唐洁)游客高高兴兴外出旅游,却遭遇意外被三轮车撞伤。日前,福田区法院判定旅行社对此负有责任,要向受伤的游客罗先生赔偿5万余元。 2001年7月8日,罗先生参加了由深圳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双飞五天豪华游”,并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6900余元。但旅行社未与罗先生签订书面旅游服务合同,未开具发票,也未告知是否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次日,当罗先生随旅行团参观天安门广场时,被一辆卖报纸的三轮车撞伤,造成左腿股骨骨折,当即被送往北京友谊医院治疗。 第二天,罗先生在亲属的陪护下返回深圳治疗,共住院73天,各种花费达4万余元。2001年11月16日,经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委员会鉴定,罗先生的伤残程度为8级。罗先生多次与旅行社交涉协商医疗费用,但均遭拒绝。无奈,罗先生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自己旅游意外事故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退还旅游团费。 面对罗先生的起诉,旅行社方面表示,罗先生是不慎被他人撞伤,纯属第三者责任的意外事故,事发后,旅行社方面立即将罗先生送到医院救治,并垫付了治疗费用,已尽到了责任。况且,旅行社方面在出行前已按规定为所有游客购买了每人10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这起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罗先生及其家人应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旅游公司接受罗先生的交费并开具收据后,双方之间已构成旅游合同关系。罗先生在随团活动中被第三人撞伤,表明被告未确保原告的人身安全,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旅行社为罗先生购买的保险并不能作为其免除责任的依据。据此,法院判定旅行社向罗先生赔偿5万余元,同时要求旅行社退回罗先生未游景点的费用3332元。而罗先生以违约为由请求旅行社支付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