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文 本报讯(实习记者 楚文)从国家公务员日常工资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廉政保证金,若在其职业生涯任何时段中被发现有经济犯罪行为,该保证金都将被悉数充公;反之,待其退休时,则连本带利一次性奉还。这是湖南省浏阳市今年推行的“廉政保证金”制度。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地税局开始试行《勤政廉政保证金暂行办法》,每月从每位税务干部的工资中扣除100元风险保证金。 据《信报》报道,门头沟地税局目前试行的“勤政、廉政保证金”制度,是地税部门落实廉政责任制的一项补充制度,它是由个人预付保证金和单位奖励基金两项基金组成的一种奖励基金,单位、个人各承担50%。也就是个人工资先预扣100元,单位基金出100元。平时发现税务干部违纪行为后,当月将在扣除200元的基础上再扣发奖金。年底按奖罚办法考核结果,一次性发给干部、职工。违纪最多者将被扣除3000元。 与湖南浏阳市做法稍有不同,门头沟地税试行的保证金制度包括勤政、廉政两方面。门头沟地税局表示,每月从干部收入中扣除一定金额,这种形式与以往的经济处罚有本质的区别,所扣金额并非处罚而是干部自己承担的一种风险抵押金,确切地讲就是勤政、廉政的保证金,它的意义就在于支付保证金的同时,从主观意识上给每位税务干部一个警示和提醒,可以起到警钟常鸣的效果。还有,保证金是保护我们干部的手段,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教育。 专家认为,从“高薪养廉”到设立“廉政保证金”,无非是试图以经济手段惩治腐败或者鼓励廉洁奉公。虽然设立“廉政保证金”的初衷良好,但是,“廉政保证金”制度建立在一种消极假设的基础之上,即“腐败人人有份”。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认为,这种消极的假设并不可取,在任何社会制度和任何情况下,腐败都只可能、只会发生在部分公职人员当中。对于廉洁奉公的职工来说,这形成了一种隐性的人格损害。此外,工资是职工的合法收入,如果未经职工同意,扣罚保证金显然有违个人意愿。作为一种“治本”的反腐败手段,“廉政保证金”制度可以试行,但不宜推广。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夏业良则认为,尽管我国传统文化中有“人之初性本善”之说,但是在任何制度设立的时候,一开始都要假设每个人都有违反这个制度的可能。可担心的倒是,区区100元能否有效地抑制可能的贪欲冲动?廉政保证金制度能否起到功效?夏业良算了这样一笔账:如果每人每月扣罚100元,单位再补贴100元,每年一共是2400元,20年也不过48000元。对于一个贪官来说,这是一个太小的机会成本。在一般情况下,罪犯会估量惩戒的频率与力度,计算分析犯罪的成本与收益的对比。惩治腐败的关键在于从制度设计上使腐败没有空间和土壤,之前的一些办法和规定,恐怕只能起到些许改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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