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孟晓霞”案一审宣判 孟晓霞起诉被驳回
2002年6月21日08:00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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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虽然判决结果让她失望,孟晓霞还是镇定地在宣判笔录上签了字,并坚决表示将要上诉。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孟晓霞”案一审宣判,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孟晓霞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孟晓霞的起诉。走出法庭后,孟晓霞忍不住流下了伤心的泪水。
经审理,新城区法院认定了如下事实:1986年孟晓霞在西安胶鞋厂上班期间,与本厂职工唐某发生纠纷,孟晓霞被打伤。1989年10月19日,第四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诊断孟晓霞患有癔症,建议到精神病院进行治疗。1989年10月23日,西安胶鞋厂委托安康医院对孟晓霞检查治疗。次日,西安胶鞋厂将孟晓霞送到安康医院住院。同年11月19日,西安胶鞋厂以孟晓霞长期在厂里无理取闹为由,书面要求西安市公安局对孟晓霞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1990年1月4日,安康医院鉴定孟晓霞系癔症,建议治疗。后孟晓霞出院。1995年西安胶鞋厂以孟晓霞扰乱工厂正常的工作秩序为由,委托安康医院对其治疗,西安市化工局及太华路派出所在委托治疗书上盖章“情况属实”。1996年7月18日,西安胶鞋厂再次递交书面报告,要求安康医院对孟晓霞实施监护治疗,公安新城分局在该报告上盖章“同意送治”,但孟晓霞在此后到1998年8月并没有进入安康医院治疗。1998年8月,西安胶鞋厂将孟晓霞送进安康医院进行治疗,直到2000年9月,孟晓霞自己离院。
2002年4月18日,受法院委托,司法部鉴定中心对孟晓霞作出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结论为孟晓霞在1990年前后入院时患有癔症,目前病情处于缓解状态;孟晓霞对本案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再次开庭时,孟晓霞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被合议庭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孟晓霞、安康医院以及第三人西安胶鞋厂当庭都承认是胶鞋厂将孟晓霞送进了安康医院治疗,且有委托治疗书为证,孟晓霞在1989年到1996年在安康医院的治疗属于胶鞋厂的委托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治疗行为;1996年7月新城分局决定“同意送治”,但这段时间孟晓霞并没有在安康医院治疗,所以决定没有实行,是尚未生效的行政行为。1998年8月到2000年9月,孟晓霞在安康医院的治疗也是胶鞋厂委托的。法院据此认为,孟晓霞在安康医院的治疗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治疗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驳回了孟晓霞的起诉。
孟晓霞认为,虽然是胶鞋厂将她送到精神病院的,但强制治疗是安康医院实施的,而且强送时有公安人员在场,公安机关责任不可推卸,所以法院这样判她想不通。她告诉记者,这个官司远远没有完结,她会继续坚持告下去!新闻背景
今年50岁的孟晓霞人生遭遇极为坎坷。据她讲述,1986年9月23日,她为了捍卫集体利益被本单位唐某殴成重伤,一年半后工厂才对打人者作出处理。因不服处理结果,她四处奔走上告,1989年10月到2000年9月,厂里却以她精神不正常为由,强行将她送进西安市安康医院,期间她几次逃出医院继续上告,又几次被厂里送回安康医院。
2000年9月,孟晓霞第3次从精神病院逃出后,将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和西安市安康医院列为本案被告。西安市顺达胶鞋厂(原西安胶鞋厂)及其上级单位西安市化工局医药局被列为第三人。孟晓霞要求法院确认两被告对其强制治疗行为违法,撤销强制治疗行政行为。
去年12月14日开庭时,被告和第三人对孟晓霞及其代理人出庭诉讼的身份提出异议,认为孟晓霞仍是“癔症”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诉讼行为能力,请求对孟晓霞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对孟晓霞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孟晓霞对此案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此案。(记者江雪吴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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