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原财政局长李增邕玩忽职守终审被判三年
2002年7月31日07:37 华商报
|
本报宝鸡讯(记者黑白)昨天,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宝鸡市原财政局长李增邕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增邕对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3年判决的上诉,维持原判。
现年59岁的李增邕原系宝鸡市财政局局长。经检察机关查明,由于他的玩忽职守,致使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从1993年至1998年共计超发国债本金17744.22万元,并将巨额资金擅自投向外地搞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导致巨额资金难以收回,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审计查明,截至1999年底,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实际亏损10320万多元。
2002年3月,宝鸡中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增邕有期徒刑3年。李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李增邕身为财政局长,将国债发行业务委托给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后放弃监管,发现该公司将巨额超发国债的资金投向外地搞房地产开发时不制止,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导致国债到期不能兑付,影响了国债的信誉和社会的稳定,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
Untitled Document
|